人民網南昌6月6日電 (記者秦海峰)近日,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鐘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被告人鐘新未歸還的公款人民幣243.03195萬元,返還給新餘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河下鎮XX村委會。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鐘新在擔任新餘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河下鎮XX村委會會計期間,管理村委會的徵地款。被告人鐘新遂利用其保管村委財務章和村主任私章的便利,以支付拆遷款、徵地款、雜工費等名義,將村委會計核算室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的徵地款353.75795萬元,分41次轉賬至自己以及廖樹義、符冰的名下,歸個人使用,其中317.25795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鐘新在向村委幹部如實供述其挪用公款的事實後,自動隨村委幹部到新餘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河下鎮政府投案。同月18日,新餘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接新餘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河下鎮政府報案後,將被告人鐘新帶到該分局進行調查,被告人鐘新如實供述其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月19日,新餘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將被告人鐘新移送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後,被告人鐘新亦如實供述其挪用公款的事實。案發後,被告人鐘新共退還贓款人民幣74.226萬元,未退贓款計人民幣243.0319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新在擔任新餘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河下鎮XX村委會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317.25795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鐘新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鐘新共退還贓款人民幣74.226萬元,尚有贓款243.03195萬元未退還,數額巨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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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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