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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後的趙靈(化名)家庭條件很不錯,2011年她在渝北區看中一套豪華別墅,折後總價近700萬。沒想到,一單本應該很愉快的生意,購房和售房雙方在兩年裡鬧僵了,官司打了大半年。兩年多來,700萬的高檔別墅已漲價到千多萬。豪宅風波還在繼續,一方想要房子,一方不想賣房。到底是怎麼回事?
  購房者只付了部分房款
  趙靈的家族是做生意的,家裡經濟實力雄厚。2011年6月,趙靈在北部新區一樓盤看中一套獨棟別墅,享受各種優惠和折扣後,折後總價為697.8萬元。
  當年7月30日,趙靈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方式上,合同約定由乙方(趙靈)以自有資金分期付款,總房款697.8萬元,第一期2011年7月30日支付174.3萬元,第二期2011年8月30日支付175.5萬,第三期,當年12月10日付348萬。也就是說,在5個月里,趙靈需要分3次把全部房款付清。
  趙靈在2011年7月30日前,如約支付了第一期房款。簽訂合同當天,她還向開發商繳納了契稅、大修基金和登記費等共計25.6萬元。此後,房款支付的動作明顯慢下來。開發商多次催款,趙靈一直沒按期支付。直到次年,才有兩次支付行動。2012年4月,她匯款100萬,12月,再付100萬。到這時,已支付的錢是370多萬房款和25.6萬相關費用,拖欠著320多萬元,逾期一年多。
  開發商決定收回房子不賣了
  開發商不想再繼續耗下去了,決定收回房子,還把趙靈告到渝北區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向趙靈索要違約金30多萬。去年8月,趙靈把尾款323.5萬元付給開發商。而這時,案件已在法院開庭,開發商把這筆錢退回到趙靈的賬戶。開發商的代理人說:“你是付了部分款項,但拖欠金額較大、時間較長。這單買賣一拖再拖,我們實在拖不起了,不想再耗了。”
  庭審中,趙靈的律師拿出4張收據和1張電匯憑證,用於證明趙靈已支付房款374萬元和相關費用。買方稱,開發商解除合同的請求早過了法定期限,也就是放棄解除權。開發商在趙靈逾期支付第二期款項後,依然在繼續收錢,同時開收據,這些行為都可認定為是賣方放棄解除權。另外,開發商對趙靈已付款項沒開發票,僅開收據,沒有履行賣方義務,所以,趙靈未按期付錢不構成違約。
  在法庭上,趙靈還提交了她的銀行賬戶明細單,以證明她有能力支付剩餘房款。開發商不買賬,認為明細單上的錢是最近存上去的,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法庭:沒開發票不是拖欠理由
  法庭認為,買賣雙方的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真實合法,是有效合同。雖然趙靈之前有違約,2012年12月她支付100萬時,開發商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該按合同繼續履行各自義務,趙靈應該付完全部房款。在第二次付100萬後一直到開發商起訴前,買方沒再付錢,再度延遲履行義務,依照雙方合同里“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拖欠款項的10%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而且解除權沒超過1年期限。
  針對趙靈提出的先期支付款沒開到發票不構成違約的這種辯解,法官認為行不通。開發票是賣方的合同附屬義務,但並沒規定“開具發票是繼續付款的前提”。
  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趙靈支付違約金32.3萬元。記者昨日從重慶一中法院獲悉,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
  重慶晨報記者 封璟  (原標題:趙女士要買700萬元的別墅
開發商不願賣給她,還起訴索要違約金,為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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