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因認為南京電視臺主持人吳曉平的評論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北大教授孔慶東將吳曉平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吳曉平及南京廣播電視臺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記者17日獲悉,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駁回孔慶東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南京廣播電視臺主持人吳曉平在《聽我韶韶》欄目中,就涉及孔慶東的一起事件進行了評論。孔慶東指控吳曉平侵權的語言為兩處,一是“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國有一些名氣,完全是靠罵人罵出來的”,二是“所以老吳今天第一個耳朵想掛什麼呢?教授還是野獸,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
  孔慶東認為,該評論未經調查,且其中使用了侮辱性言語對其進行了貶損和攻擊,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吳曉平及南京廣播電視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聽我韶韶》是一檔電視新聞評論類節目,新聞評論有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是大眾表達意見、交流思想以及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途徑,這種獨特價值決定了對於新聞評論應適度寬容,慎重認定侵權。
  針對孔慶東的起訴,法院認為,吳曉平的評論依據的報道和案件所涉情況是真實的,評論的語句是有針對性的、有誠意的,並無相關證據證明吳曉平存在藉機損害孔慶東名譽、進行人格侮辱的惡意。對於新聞評論而言,如果依據的事實是真實的,主觀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惡意,即使在個別範疇內出現言辭激烈甚至稍有過激的語句,仍應予以理解與寬容,視為在正常的評論範疇之內。
  法院認為,孔慶東系北京大學教授,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近年來因罵人事件亦引發不少爭議,甚至形成了公眾關心的公共事件,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應允許相關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質疑、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不能簡單地認為僅是質疑和批評本身就構成侵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孔慶東作為公眾人物,較社會一般人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不能因新聞評論時的個別用語本身存在一定的貶義,就認定構成侮辱。
  (原標題:孔慶東起訴評論者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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